民企员工医疗补助金诉求遭拒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医疗补助金诉求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补助金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社保待遇,用人单位抗辩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后,向公司主张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医疗补助,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公司主张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工伤认定程序未完成,拒绝支付补助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及商业保险理赔证明,公司仅提交商业保险合同未举证理赔情况。张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工作期间受伤经过说明。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避免因未参保导致高额赔偿风险。劳动者遭遇工伤应及时报告并保留医疗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工伤认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保法定义务,企业需明确区分保险责任与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