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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年限缺失补缴请求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社保年限缺失补缴请求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裁员离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并主张因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的赔偿。公司称已为张某某缴纳社保但未提供具体凭证,同时主张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已过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长期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救济受损,公司则辩称已履行缴费义务且员工诉求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对缴费年限认定及是否构成失业保险损失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公司未办理社保卡的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社保缴纳记录截图,无法明确对应时间段。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公司限期提供完整缴费凭证,其逾期未提交,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张某某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共计约3.5万元,并赔偿张某某因未及时申领失业救济金造成的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未缴费导致损失应依法赔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易出现社保缴纳问题,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用人单位需注意社保缴费基数与年限的合规性,避免因未缴或少缴引发补缴及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损失主张需提供具体损失金额计算依据,方可获得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