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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科技未缴社保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张某某诉某科技未缴社保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从未缴纳社保。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确认薪资发放情况,但未保存社保缴纳记录。2024年11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违法,应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暂未参保,并称张某某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劳动合同,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工资流水及离职手续,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参保行为存在过错,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明确拒绝参保,故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缴社保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申请社保登记。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参保意识薄弱易致纠纷,员工应主动留存薪资证据;公司若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缴社保,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时主张金额需与实际损失匹配,避免过高索赔。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