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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元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赔3.5万元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未为其缴纳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通过邮件和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补缴,但均未得到回应。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及工作压力过大,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员工已签署《社保放弃声明》且未提出异议,认为无违法事实。双方对是否存在社保缴纳义务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员工自愿放弃,张某某则认为声明无效且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离职申请及多次沟通记录。公司提交了《社保放弃声明》但未提供实际缴费凭证。仲裁员询问公司用工管理规范,公司承认存在制度漏洞但否认违法性。庭审中,公司未能就社保缴纳情况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留存相关证据及时维权。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