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追讨养老社保补缴遭拒案
案件标题:退休返聘员工追讨养老社保补缴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退休返聘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返聘协议,担任技术顾问职务。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作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务报酬。2024年9月张某某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合作,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公司认为系劳务关系无需缴纳。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社保缴纳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企业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公司提交的返聘协议未明确约定社保事项,但存在连续半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作邮件往来。员工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经质证,仲裁委采信银行流水与工作邮件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退休返聘人员实际工作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用人单位负有依法缴纳社保义务。建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超过仲裁时效可能导致诉求不被支持,本案时效计算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