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自愿失业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非自愿失业索赔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赔付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因公司经营调整被裁员,张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申领,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约3.5万元;公司则称张某某主动辞职且未办理离职手续,认为不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裁员通知书及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系自愿离职,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社保缴费明细,确认其未依法参保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条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社保合规,员工遭遇非自愿失业需及时留存证据。本案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与员工失业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员工应主动关注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