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漏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漏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工资条明确标注每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保,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未缴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应补缴并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工资条注明薪资,且员工未在离职前提出异议,认为无需补缴社保。双方对工资条是否能作为未缴社保的直接证据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但公司无法提供。员工提交了连续六个月的工资条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包含社保应缴部分。公司承认工资条真实性,但主张已代扣代缴。仲裁委通过比对工资条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发现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且未提供代缴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应补缴并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可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合规性,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需明确标注社保部分。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留存工资条等材料,发现未缴社保应及时维权。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超期可能影响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