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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补异地就医社保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补异地就医社保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异地就医社保补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后因项目需要,张某某被派往成都工作达11个月。期间因突发疾病需在成都就医,发现公司未为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未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索赔约3.5万元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异地就医无法报销,要求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知晓工作地点变动仍同意入职,且已通过商业保险部分覆盖医疗费用,不应承担社保补缴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就医记录、社保查询结果及医疗费用明细,证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出示员工入职声明及商业保险单,但无法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办理记录。仲裁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认定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赔偿因异地就医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社保缴纳覆盖员工实际工作地,员工需主动了解异地就医政策并留存相关证据。社保补缴请求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缴费记录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