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偿补偿金案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偿补偿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4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随后向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2014-2024年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认为张某某未提供劳动合同等核心证据,且部分年度考勤记录缺失,导致无法核实劳动关系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但无法说明缺失原因。仲裁员针对社保补缴年限与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但部分年度证据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16-2024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对2014-2016年期间社保补缴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社保法规,员工需留存工资单、工牌等间接证据。本案因部分年度证据缺失导致补偿年限缩减,提醒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应定期核查参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