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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社保基数争议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社保基数争议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社保争议案件,核心围绕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展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1月离职时,张某某发现公司以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社保,遂向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薪资包含绩效奖金,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范畴,但无法提供完整工资结构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资标准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绩效部分不应计入基数,双方对基数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离职前与HR的沟通记录,证明实际月均工资约1.2万元。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劳动合同,未完整说明工资构成。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基数计算方式且存在主观恶意低估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标准补缴2024年4月至11月社保差额,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差额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对缴费基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建议留存完整工资证明材料,企业需注意社保基数申报合规性。仲裁委对主观恶意行为给予重点考量,但未全额支持所有诉求,显示法律对争议性基数计算仍需双方举证责任平衡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