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缴养老金员工索要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缴养老金员工索要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社保争议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以补贴形式替代社保缴纳。2024年5月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员工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户籍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按约定发放补贴可抵扣社保费用,员工则出示工资流水证明补贴金额远低于法定社保缴纳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年份的商业保险凭证。员工提交2018-2024年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水平与社保缴费基数差距达70%。公司主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在30日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约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4年1月至3月期间的利息款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应承担补缴义务并支付利息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基数与工资水平的关联性,员工应保留工资凭证等关键证据。维权时优先选择户籍地管辖,且利息主张需明确计算时间段。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可能面临驳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