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缴费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生育后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无法报销。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社保费用,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权益受损;公司辩称已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并提供虚假缴费凭证,认为无需承担社保补缴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其仅提交伪造的第三方保险合同。张某某出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生育医疗费用单据。企业无法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补缴2020年10月至2024年4月生育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第八十四条:未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合规性,伪造凭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发现未缴社保可及时向社保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