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未缴社保离职索赔遭公司抗辩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未缴社保离职索赔遭公司抗辩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涉事企业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维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张某某多次口头催促未果。2024年12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未缴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应补缴2024年3月至12月社保并支付未缴期间赔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约定免除社保缴纳义务,且张某某未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员工参保记录,公司无法提供。张某某出示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抗辩时提及存在'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该文件系离职后单方面制作,且未有张某某签字确认。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后,认定企业未依法参保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社保,赔偿金按未缴月数计算,但因张某某未能提供医疗费用单据,部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1.口头约定免除社保义务无效 2.员工应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3.主张赔偿时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明,单纯主张赔偿金可能不被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