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员工非自愿失业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非自愿失业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企业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9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被裁员,张某某提供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申请失业金遭拒,遂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赔偿失业救济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要求全额赔偿;公司称张某某系主动辞职且已通过内部培训协议规避社保义务,认为其主张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及裁员证明,公司仅提交内部培训记录。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人证言佐证裁员事实。仲裁委认定公司裁员行为属于非自愿失业情形,但培训协议未明确免除社保缴纳义务,故采信张某某主要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失业救济金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为非自愿失业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未缴纳导致损失的需赔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易忽视社保合规风险,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若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充分证明属于非自愿失业情形,同时注意社保赔偿金额计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