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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公司拒缴社保员工申请补缴被支持

案件标题:非营利公司拒缴社保员工申请补缴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以非营利组织为由,口头承诺补缴社保但一直未实际办理。张某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正常,但从未收到社保缴纳凭证。2024年11月离职后,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费用,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参保'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构成违法,要求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非营利组织无需缴纳社保,且已通过现金补偿方式替代缴纳,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财务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参保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伪造的'员工参保意愿声明',但该声明无员工签字且格式不符合规范。仲裁委经质证认定公司证据无效,确认其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缴纳,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依法参保,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维权。本案中公司伪造声明未获采信,凸显书面证据的重要性。若公司存在恶意拖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