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高管医疗费用索赔案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高管医疗费用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以'高管需自行承担社保'为由,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2024年10月张某某因突发重病住院治疗,自费支出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并补缴社保,公司拒绝后引发争议。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公司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医保,导致其患病期间无法使用医保报销,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公司辩称高管岗位特殊,已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医疗费用部分属自费项目,不应全部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疗费用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及社保局查询记录等证据。公司反驳称已为高管购买商业保险,并提供内部通知文件。仲裁委认为公司需证明已建立商业保险替代社保的合法机制,但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经质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缺失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赔偿张某某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损失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未缴纳导致的损失应予赔偿。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未超时效。
分析启示:本案提示:民营企业高管同样享有社保权益,企业不得以岗位特殊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建议劳动者及时留存医疗费用凭证,发现社保异常应及时通过正规渠道维权。用人单位应建立合规的社保缴纳体系,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