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发探亲假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发探亲假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探亲假资格认定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工作满三年后提出探亲假申请。公司以其未书面申请为由拒绝,且未提供任何假条。张某某因公司侵权行为于2024年5月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符合探亲假条件且已履行口头申请义务;公司抗辩称需书面申请并认为员工离职系个人原因,双方对探亲假资格认定及假条出具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工龄证明、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请假时段的考勤异常记录。公司承认存在口头拒绝行为但称已告知申请流程。仲裁员实地走访公司人事部门,确认未建立探亲假书面申请制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探亲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1条、《职工探亲假办法》第2条: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工龄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批准探亲假。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职工法定休假权利的,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清晰的休假申请流程制度,员工需及时留存沟通证据。用人单位以未书面申请为由拒绝法定探亲假,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建议通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先行协商,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