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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生育保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生育保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待遇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后,向公司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产假期间工资补偿,但公司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经核查,该公司从未在社保机构为张某某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导致张某某自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且产假期间未获得法定工资补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应承担医疗费用及产假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覆盖相关费用,且张某某未在入职时书面同意商业保险替代社保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参保记录及商业保险合同,公司仅提交内部商业保险方案文本。员工出示了医院出具的分娩费用清单及劳动合同,证明公司未履行社保法定义务。公司虽主张已为全员购买商业保险,但无法证明张某某知情并同意替代社保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裁决公司全额赔偿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应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分析启示:企业应避免用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社保,员工需在入职时确认社保缴纳情况。生育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医疗费用凭证。仲裁中用人单位需证明已依法参保及员工知情同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