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婚丧假天数被拒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婚丧假天数被拒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婚丧假天数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其母亲突发重病去世。张某某于2024年5月1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婚丧假申请并附医院死亡证明,但公司以未提前3日申请为由拒绝批准。因未能休假,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根据劳动法第51条应享有3天婚丧假,且公司未明确禁止丧假申请。公司辩称内部制度规定婚丧假需提前3日书面申请,张某某未按流程操作导致假期被驳回,且公司已支付正常上班期间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请假申请书、医院死亡证明及考勤记录,证明其已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出示内部规章制度,但未能提供明确的婚丧假申请流程文件。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公司未就婚丧假申请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且死亡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婚丧假期间工资差额2.8万元,并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司未就婚丧假申请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视为未依法保障员工休假权利。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