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批婚假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批婚假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丧假事宜产生纠纷,案件由发生地劳动仲裁委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结婚需休婚假15天,已通过公司内部流程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公司以'需提前30天申请'为由拒绝批准,导致张某某无法休假。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发生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婚假期间的工资及精神抚慰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婚假属于法定带薪假期,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构成侵权;公司辩称已公示请假制度要求提前申请,张某某未遵守流程且婚假天数超出公司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结婚证、请假单及考勤记录,证明已履行请假程序。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称婚假需提前30天申请,但未提供张某某未遵守此规定的直接证据。仲裁员经质证认定公司制度与法定婚假规定冲突,且未明确告知员工提前申请的具体要求,故公司拒绝批准行为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精神抚慰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可解除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休假制度与法定假期的衔接,避免制度冲突。普通员工主张婚丧假权益时,需留存请假记录和证明材料。仲裁中用人单位未证明制度已有效告知员工,导致责任承担。注意婚假天数以法定标准为准,企业规定不得少于法定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