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女员工产假补偿遭拒终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女员工产假补偿遭拒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假补偿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职员。其在怀孕期间正常出勤至2024年某月,后因生育休产假。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产假期间应得的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要求依法获得产假工资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工资应依法照发,公司则以未签合同为由称无法核实工资标准。公司辩称产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应支付补偿;张某某则认为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且其已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产假证明、公司考勤记录及2024年某月工资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仲裁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结合已提供的工资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情形,但因部分工资明细缺失,导致补偿金额需按最低标准计算。
仲裁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补偿约3.5万元,但因部分工资标准无法核实,补偿金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克扣或降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未签合同,也需通过其他证据确认工资标准。员工需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基础证据,以便维权时获得支持。仲裁中对赔偿金额的认定会结合证据完整性,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