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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限争议员工凭报告获赔

案件标题:产假期限争议员工凭报告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假权益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2024年10月,其向公司申请产假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产检报告,但公司以未提供怀孕证明为由拒绝审批。张某某在孕期持续工作至预产期前两周,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侵犯其法定产假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符合产假条件且已提供产检报告,应依法享受产假及生育待遇;公司认为产假期限需以正式怀孕证明为准,且员工未提前报备属违规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产检报告原件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怀孕情况。公司辩称报告未明确标注孕周且未加盖公章,要求员工补充材料。仲裁委经调查核实,确认产检报告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结合员工工作年限与生育情况,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保障产假权益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依法补发未休产假的法定假期待遇。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延长至158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女职工依法休假权利。

分析启示:企业应全面遵守产假规定,单方面要求额外证明材料属违规;员工需及时保存产检等关键证据,如遇拒绝可依法维权。本案中产检报告作为直接证据,有效证明了孕期事实。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