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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产假遭调岗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产假遭调岗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假权益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三个月后生育。公司以部门调整为由要求其产假期间到异地子公司担任保洁岗位,张某某拒绝并主张产假期间不应调岗。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且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公司无权单方调岗,要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岗位调整属正常人事安排,张某某拒绝调岗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属个人原因离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提交岗位调整通知及部门重组方案,张某某出示医院产假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沟通经过。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调岗合理性,但未调取相关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岗位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调岗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裁决恢复原岗位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产假保护规定,调岗应基于客观经营需要且不得影响基本权益。员工应注意保留产假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岗合法性,导致败诉。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