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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产假调岗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产假调岗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假期间岗位调整产生争议,涉及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生育后休产假,期间收到公司通知要求调岗至非原岗位的行政助理职位。公司称因业务调整需优化岗位,但未提供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依据及协商过程。张某某认为产假期间公司不得单方调岗,且新岗位薪资低于原岗位约3.5万元/年。产假结束后,公司拒付补偿差额并要求其返岗,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公司无权单方调岗且应支付岗位差额补偿;公司辩称岗位调整属业务调整范畴,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已提前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产假证明、岗位调整通知及薪资对比数据;公司出示业务调整方案但未提供与员工协商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调岗合理性,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张某某的岗位调整通知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岗位差额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关于产假期间权益保护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单方调岗降薪,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岗位调整的正当性。员工应保留产假证明、薪资单及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益。本案中企业因未充分举证承担不利后果,但员工未证明调岗与业务调整无实质关联,导致部分胜诉。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