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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工资被拒诉公司支付主体争议

案件标题:员工产假工资被拒诉公司支付主体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假期间工资支付主体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5月生育后依法休产假。期间公司以合同签订方为其他关联企业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张某某主张实际用工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双方就支付主体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产假工资应由实际用工主体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签订方为其他公司,主张由签约方承担义务。双方对劳动关系履行主体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产假证明、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等证据。公司虽提出合同相对性抗辩,但未能证明实际用工主体分离。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用工安排,其提供的内部文件显示张某某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需向张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劳动关系履行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规范用工主体登记,员工应注意区分合同签订方与实际用人单位。维权时需收集考勤、薪资发放等实证材料,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因未明确区分主体导致败诉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