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自愿缩短产假公司拒发工资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张某某自愿缩短产假公司拒发工资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假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怀孕后申请产假,公司要求其按法定时长休假。张某某为尽早回归岗位,书面申请自愿缩短产假15天,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缩短期间工资。离职后,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约3.5万元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自愿缩短产假不影响工资权益,公司应全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公司辩称员工主动申请缩短假期,且已支付部分工资,仅需按实际出勤结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产检记录、自愿缩短产假申请表及工资明细,公司仅出示了内部休假审批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且缩短产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决定无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并支付50%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劳动法》第五十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自愿缩短产假需双方协商,公司单方决定无效。
分析启示:产假权益受法律强制保护,员工可保留就医记录及书面申请证明权利。企业应完善休假制度,避免因员工主动申请产生纠纷。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收集证据并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