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产假被拒索要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产假被拒索要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产假权益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怀孕期间因申请产假被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公司要求其继续工作,且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2024年11月张某某无奈离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产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赔偿金;公司答辩称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其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故无需支付产假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产假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但未提供劳动合同。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签代订'的用工惯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针对产假工资争议,仲裁委援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3条,判定公司应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但因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对赔偿金部分酌情调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约2.8万元,并赔偿未提前通知离职损失5000元,合计约3.3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 female employee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产假保障规定,切勿以'未签合同'为由拒发工资。普通员工在遭遇产假权益侵害时,应通过社保记录、考勤数据等客观证据维护权益。建议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员工注意留存关键证据,离职时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