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产假工资被拒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产假工资被拒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产假工资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张某某怀孕,按规定申请产假期间公司以'需提供医院证明'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后通过公司内部流程获得产假批件,但公司仍以'未到岗打卡'为名克扣工资。张某某于产假结束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应享有全额工资待遇,公司认为员工未提供有效休假证明且未履行考勤义务。双方对产假工资计算标准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争议较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产假批件、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供考勤系统截图但无法证明张某某未履行休假手续。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最终未能提供有效反驳材料,认可员工主张的产假工资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依法享有产假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休假管理制度,员工需及时留存产假相关审批文件。用人单位以考勤为由拒付产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但若员工存在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其他诉求。建议企业提前完善薪酬支付流程,员工应注意保留休假证明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