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员工病假工资被拒 仲裁委支持赔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孕期员工病假工资被拒 仲裁委支持赔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孕期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发放产生争议,案由涉及医疗期长与企业规定的适用冲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9月确诊妊娠高血压需住院治疗。医生建议休养12个月,但公司依据内部制度仅批准3个月病假,且未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多次沟通未果,于202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医疗期应按《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执行,且孕期应享受特殊保护;公司辩称已公示休假制度,超出3个月病假属员工个人原因,拒绝支付额外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单,公司出示《员工休假管理制度》。经核查,公司规定与《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存在冲突。公司未能证明其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仲裁委依职权适用国家规定认定医疗期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3个月病假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分析启示:企业病假制度不得违反法定医疗期标准,孕期员工享有优先保护权利。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制度制定程序,员工应及时留存医疗证明并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