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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长企业拒付病假工资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医疗期长企业拒付病假工资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孕期员工,因医疗期长与公司产生病假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张某某因孕产引发并发症需长期休养,持续病假至2024年10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医疗期超过3个月为由,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张某某认为医疗期应按法定标准执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期工资应按原工资80%发放,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履行义务且员工医疗期过长属个人原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公司出示《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仲裁员重点审查了企业规定与劳动法第59条的冲突,认定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规定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病假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最低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病假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9条: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定标准冲突,孕期员工医疗期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企业需注意医疗期认定标准,及时与员工沟通病情及工作安排,避免因单方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