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纠纷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因慢性胃炎需持续治疗,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公司虽批准休假,但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按《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张某某在医疗期满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公司则称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且未签书面合同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书、病假单及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实际收入与病假工资标准存在差距。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追溯工资标准。仲裁委认为医疗期工资支付属于法定强制性规定,与是否签订合同无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正常工资的80%补发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医疗期权益,避免单方降低工资标准。员工需及时留存医疗证明,主张补偿时注意时效。小微企业更易因管理疏漏引发此类纠纷,应规范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