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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未缴视同缴费员工索要利息被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视同缴费员工索要利息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涉及养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利息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至2024年5月离职。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办理社保开户手续,导致其10年工龄无法计入视同缴费年限。2024年8月张某某申请退休时发现权益受损,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并赔偿利息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未主动提出社保申报需求,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但仅提供2018年后数据。张某某提交了2015-2017年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社保漏缴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5-2017年视同缴费部分社保,并支付利息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逾期未缴需支付利息。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社保基数申报时效,员工应保留工作证明等证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结合档案材料,利息诉求需明确计算依据。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