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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养老待遇不足要求补缴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养老待遇不足要求补缴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件,涉及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7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退休金明显低于同岗位员工,遂向户籍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并索赔差额损失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未提供完整缴费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赔偿退休金差额;公司称已履行社保购买义务,但未提供具体缴费基数证明,认为员工诉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2017-2024年社保缴纳明细,公司仅提供部分年度凭证。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及工资单证明实际收入,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庭审中双方就缴费基数认定产生激烈争议,仲裁委组织专项调查核实相关数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19-2022年期间养老保险差额约2.1万元,对退休金差额赔偿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1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基数缴纳社保的,应补缴差额部分且时效期间为离职之日起1年内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循社保缴纳标准,员工需注意社保缴纳时效并保留工资证明等关键证据。异地用工时应明确管辖地,及时向户籍地仲裁委主张权利。补缴诉求较易获得支持,但经济赔偿需充分证明损失关联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