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假条有效 赔偿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病假假条有效 赔偿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因突发急病住院治疗,累计请假15天。张某某按公司规定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假条,但公司以假条未加盖公章为由拒付病假工资。离职后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及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交的假条符合公司制度,且医疗证明真实有效,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公司则认为假条格式不符合《员工请假管理办法》第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且未附医院公章,属于无效请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和假条原件,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经核实,公司制度中未明确要求假条必须加盖公章,且张某某请假前已通过企业微信履行审批流程。仲裁员现场调取医院档案确认诊断证明有效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请假制度细则,员工需保存完整请假凭证及医疗证明。本案中企业制度存在表述模糊问题,导致假条有效性认定存疑,但员工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最终获得支持。建议企业明确书面请假要求,员工及时留存证据,避免因流程瑕疵损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