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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拒付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病假工资拒付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2024年6月,其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15天,期间持续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以未提供医院证明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后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病假期间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公司抗辩称员工未完整提交医疗证明且病假超过法定期限

仲裁过程:仲裁庭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公司首次以未收到完整病历为由拒绝认可休假。员工提交了就诊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记录,公司虽质疑证明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庭审中双方就《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适用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交的医疗证明,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裁决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支付病假工资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及时保存医疗证明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病假工资支付规定。就医地管辖规则确保劳动者在异地就医时仍可主张权益,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员工在离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期限。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