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补偿金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补偿金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作为国企本应按规参保。但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离职时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且社保记录显示该时段无参保记录。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社保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支付双倍补偿金。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保险具有社保同等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及商业保险合同,但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格式化声明。张某某则提供工牌、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社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支持其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分析启示:国企亦存在社保缴纳漏洞,员工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若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需明确告知员工并确保保障范围等同于法定社保。本案凸显社保记录的重要性,建议企业定期核查参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