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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假条造假遭驳回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假条造假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病假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病假,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假条。公司核查发现假条日期存在矛盾,且无其他佐证材料,遂拒绝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克扣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约3.5万元病假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提交的假条存在伪造嫌疑,病假期间未实际就诊;张某某则称因病情严重无法及时补交医疗证明,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监控录像及假条原件;张某某仅提供假条复印件及部分零散病历。仲裁员重点审查假条与病历的时间一致性,要求张某某进一步说明情况,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补充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能充分证明病假真实性,驳回其全额病假工资请求,但认定公司未及时核实假条真伪存在管理瑕疵,支持其部分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但员工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公司亦需对假条真实性进行合理核查。

分析启示:员工主张病假工资应确保请假材料真实性,建议及时留存医疗记录;国企更应严格审核休假凭证,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单一假条难以独立证明休假事实。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