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医疗期休病假公司拒付工资遭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超医疗期休病假公司拒付工资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因病假工资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3月确诊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公司最初按病假工资支付其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但张某某持续休病假至2024年9月。公司以医疗期已满为由终止支付,张某某认为公司应继续发放病假工资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已过医疗期应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医疗证明、工资支付记录及公司病假政策文件。张某某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近三年工资流水,公司仅出示内部考勤制度但未提供完整病假审批材料。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已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且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7月至9月病假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医疗期具体期限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续假事宜,企业应完善病假工资支付制度。超过医疗期后若继续休假,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