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病假工资假条无效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病假工资假条无效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病假工资与公司发生争议,案件涉及病假证明有效性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持续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以未加盖公章为由拒发工资,张某某认为其已履行请假手续,要求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双方就病假证明效力产生纠纷,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交的病假证明符合法定要件,公司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公司辩称病假证明未按内部流程签章,不符合请假规定,属于无效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供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微信请假记录;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请假制度文件。经质证,仲裁委认为病假证明虽未盖章,但能与诊疗记录相互印证,微信记录显示公司人事主管已确认休假安排。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病假工资约3.5万元,认可病假证明有效性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款及《关于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病假工资;病假证明需具备诊疗机构盖章及医生签字,微信确认可作为补充证据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存完整医疗证明并及时同步请假信息,国企需完善病假审批流程。仲裁委强调,证据链完整性重于单一文件形式,用人单位以程序瑕疵拒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