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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工资假条有效遭拒仲裁

案件标题:员工病假工资假条有效遭拒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病假工资产生争议,核心围绕假条有效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重感冒住院治疗,期间持续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及医院开具的假条。公司以假条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交的假条符合公司规定且有效,要求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公司则认为假条无公章且未附医生签字,属于无效证明,拒绝支付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供假条原件、病历记录及诊疗证明,公司仅提出质疑但未能出示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假条无效的具体依据,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提交的假条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权益,假条无需加盖公章亦可作为有效证明。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保存医疗证明材料,公司应完善病假审批制度。若用人单位以形式瑕疵否定假条效力,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员工证据充分,成功维权。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