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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年休未补偿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年休未补偿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工作期间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从未安排其休年假。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提出公司未支付2019-2023年期间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高管岗位性质特殊,不应享受带薪年假,且张某某未主动申请休假。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企职工依法享有年假,公司未安排休假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反驳:高管岗位需随时待命,公司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且员工未履行休假申请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排班记录和调休证明,但公司仅出示部分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考勤系统截图及工作日志,证明实际未休年假天数。公司质证认为考勤记录不完整,且高管无需年假。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休假审批制度,最终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19-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年假的,应支付300%工资补偿。

分析启示:国企高管同样享有法定年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公司因未建立休假审批制度承担主要责任,而高管未主动申请休假亦存在一定过失。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