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发年假补偿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未发年假补偿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假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享受法定年假,也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单证明工作年限及未休年假情况,主张公司应支付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公司则称已安排调休并要求员工书面确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连续三年的考勤记录显示其未休年假,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字的调休通知。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举证,采信张某某证据并支持其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年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支付年假工资的,应按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留休假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企业需完善年假管理制度,避免口头承诺未落实。仲裁实践中,未休年假补偿诉求若证据充分,通常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