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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未休年假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未休年假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因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安排其享受法定年休假,且未支付相应补偿。2025年3月张某某离职时,公司仅以发放过节日补贴为借口拒绝补偿。张某某主张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享有5天年假并要求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加班调休替代休假。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发放季度补贴且存在加班调休安排,主张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调休审批单,但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的调休记录。张某某出示了连续三年的工资条(未体现年假补贴)及工作邮件截图(显示多次因年假申请被驳回)。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年假安排义务,且补贴与法定补偿不冲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补偿金约3.5万元(按日工资300%计算),驳回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休假制度并保留审批记录;员工需保存工资条及休假申请证据。未休年假补偿计算应依据实际工作年限,且补贴不能抵消法定权益。本案中企业因证据不足导致责任承担。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