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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补发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补发3.5万元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年休假未休补偿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工作满2年未休年假。2024年5月离职时,张某某向公司主张3天年假工资补偿,公司以'已安排调休'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假应支付3倍日工资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书面通知安排年假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称员工拒绝休假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排班记录与调休通知,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表但无法证明休假安排。张某某提交了2022-2024年工作日志、邮件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公司未实际安排年假。公司主张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但未举证,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驳回公司其它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5条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3倍日工资报酬,且需提供确凿证明材料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及时留存休假安排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年限证明及未休假证据,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主张年假补偿应在此期间内提出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