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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休年假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休年假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补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连续工作满5年。2024年6月离职时,公司未安排其休2023年度年假,也未支付相关补偿。张某某通过工资条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核算年假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补偿;公司抗辩称已通过调休安排年假,且未休年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双方对年假安排方式及补偿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调休审批单,但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出示近三年工资条,其中2023年6月至12月工资中未包含年假补贴。经核对,公司未依法履行年假补偿义务,证据链条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度未休年假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应依法支付3倍工资补偿。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安排年假,故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外资企业需完善休假管理制度,避免口头承诺代替书面记录。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