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年假未休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年假未休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公司未安排年假也未支付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落实年休假权益提出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应按3倍日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安排年假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安排年假,且员工未主动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安排过年假。双方对是否实际安排年假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离职申请书,显示公司从未通知过年假安排。公司虽出示内部通知文件,但张某某指出文件未实际送达且未注明具体日期。仲裁委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年假安排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补偿金约3.5万元,采纳了员工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作为主要证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可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