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休未休索赔外资企业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年休未休索赔外资企业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2024年6月离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主张应休年假天数为15天,公司则称其入职未满一年且存在部分加班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依据工作年限应享有15天年假并要求补偿,公司反驳称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且部分时段为加班,不应折算年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排班记录与考勤数据,公司提交的记录存在缺失。员工出示工作邮件与打卡记录证明连续工作时间,公司承认考勤系统故障导致部分数据丢失,但主张存在例外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安排年假,支持员工主张的10天年假补偿,但因部分时段工作记录不完整,扣除5天折算为加班时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年假权利与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保存工作记录,企业应完善休假制度。仲裁中因证据瑕疵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凸显合规管理重要性。年假天数需结合实际工作时间与证据完整性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