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休年假被拒补偿 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
案件标题:员工未休年假被拒补偿 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年休假权益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连续多年未休年假。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安排休假,也未支付相应的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1-2023年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或员工自愿放弃方式处理。双方对未休年假的具体天数及补偿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条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公司提供员工签字的《自愿放弃年假声明》及部分年度排班表。仲裁委经质证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已依法安排年假,且声明签署时间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合计约2.8万元,驳回三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工龄证明及工资单等核心证据,企业需完善休假审批流程。仲裁中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对员工主张的未休天数应提供充分证据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