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员工时效内追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年假未休员工时效内追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2年。公司每年均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补偿。2024年4月离职后,张某某于同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年假工资。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主张已过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则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就年假安排及补偿支付事实存在争议,公司提交的年假安排通知真实性存疑,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与聊天记录佐证未休年假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长期未安排年假。公司质证称已通过邮件通知年假安排,但未能提供有效邮件记录。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核查,发现公司邮件系统记录显示2021年通知存在技术故障,未能送达张某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安排年假且未支付补偿,支持张某某主张2021年及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2.8万元,但因2023年年假已安排且无补偿争议,驳回相关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员工年假权利,未安排休假应支付3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休假记录保存制度,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本案中,因公司技术故障导致通知未送达,视为未安排年假,但因时效问题部分支持诉求,提醒劳动者注意维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