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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安排年假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安排年假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2024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某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假应依法支付三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履行年假义务,但无法提供相关调休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电子邮件截屏证明工作年限。公司仅出示了一份内部排班表,但未显示年假安排。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在限期内提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共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休假或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年假管理制度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年限证明。年假补偿计算应依据实际工资标准,且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